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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3-29  浏览量:3658次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1〕29号)和《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成财外〔2013〕96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实际,现制定2016年度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举办的重点节庆、展览、会议、赛事的举办机构。

  (二)参加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举办或参与的境内外经贸对接活动、展览展示等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和组织机构。

  (三)加快会展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建设的我市会展企业。

  (四)我市国际经贸交流和会展行业协会及相关社团组织。

  二、支持项目和内容

  支持项目需符合中央、省、市关于举办节庆、展览、会议、赛事的相关要求。

  (一)在我市举办的国家级、国际性、专业类,对促进产业、拉动消费、对外开放、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节庆、展览、会议、赛事活动。

  (二)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省市相关部门、省市相关行业协会、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高等院校、世界500强等在我市举办的重点节庆、展览、会议、赛事活动。

  (三)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举办或参与的境内外经贸对接活动、展览展示等会展经贸交流活动。

  (四)在我市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定点展会。

  (五)对在我市举办的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国际会议。

  (六)参加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协会举办的会展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我市会展从业人员和参加全国性会展院校比赛的我市高等院校会展专业师生。

  (七)依托自办的实体展会举办对应行业的虚拟网络展会。

  三、资金标准

  (一)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1万平方米(含)以内的重点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贴;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内的重点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贴;展览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内的重点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金补贴;展览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以内的重点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内的重点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补贴;展览面积在6万平方米(含)以内的重点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资金补贴;展览面积在7万平方米(含)以内的重点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补贴;展览面积在7万平方米以上的重点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贴。

  (二)对引进在我市举办的,由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展览项目,可在第(一)项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为鼓励外来展览项目在我市举办,对2016年在我市新办且举办三届及以上(含单、双年隔年举办)的外来重点展览项目,可在第(一)项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首届20万元、第二届15万元、第三届10万元的标准给予展会举办单位奖励,从第四届起不再给予奖励。

  (四)对与国际国内知名展览公司合资合作办展且新办展会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我市会展企业,可在第(一)项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在我市举办的,人数规模在100人以上、300人以内的重点会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贴;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500人以内的重点会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人数规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重点会议,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补贴;人数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重点会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六)对引进在我市举办的,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少于三个,境外参会人数比例达到20%(含)以上的重点会议,可在第(五)项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在我市举办的,对扩大消费、促进产业作用明显的特色品牌节会活动,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

  (八)对在我市举办的,属国家级、国际性、专业型,对促进产业、扩大消费、对外开放、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重大节庆、展览、会议、赛事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九)对定点在我市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给予举办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对在我市举办的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国际会议,给予举办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对依托我市自办的实体展会举办对应的虚拟网络展会给予举办单位20万元的资金补贴。

  (十二)参加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举办的会展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成都市会展企业人员可按照培训费100%的标准补贴。每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

  (十三)参加全国性会展院校比赛的我市高等院校会展专业师生可按照参赛报名费100%的标准和往返交通费50%的标准补贴。每个院校每次参赛补贴人数不超过5人,每个院校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2次。

  (十四)对参加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举办或参与的境内外经贸对接活动、展览展示等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我市企业和组织机构,按以下标准和方式补助:

  1. 对参加境内外经贸对接活动的公共费用(包括公共布展费、场租费、设备租赁费、翻译费、宣传费等)予以100%补助。

  2. 对首次参加境内外展览展示活动的企业,展位费按100%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个展位;再次参加境内外展览展示活动的企业,展位费按80%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个展位。

  3. 对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组织实施的境内外展览展示城市展区特装项目,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全额承担公共布展费、场租费等费用,并按照市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展位设计搭建服务商。

  4. 对参加境外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展品运输费予以一个团组不超过以下限额的补助:北美洲、南美洲2.5万元,欧洲、大洋洲2万元,非洲1.5万元,亚洲1万元。

  5. 对参加境外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人员境外费用予以美洲、非洲每人1.8万元,欧洲、大洋洲1.4万元,亚洲8000元,港澳台每人4500元的定额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6. 参加境内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人员交通费用,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全额承担,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标准为机票普通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7. 通过市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活动组织服务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补贴企业总额的12%。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承担活动组织服务商一名工作人员费用(含交通费、食宿费、手续费、保险费)。

  8. 重大境内外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补助根据活动重要性,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四、项目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项目申报

  1. 节庆、展览、会议、赛事的补贴和奖励,由举办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家。申报单位应于项目举办前30日,向受理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报表、项目方案、项目备案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章)等。受理部门为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会展促进处、会展服务处、展览事务处和对外联络处。

  2. 在我市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由举办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在获得认证后60日内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报表、项目总结报告、UFI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受理部门为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信息宣传处。

  3. 在我市举办的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国际会议,由举办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在获得ICCA认证通过后60日内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报表、项目总结报告、ICCA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受理部门为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会展促进处。

  4. 参加会展培训的补贴资金,由参训企业申报。申报单位应在获得证书后30日内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报表、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受理部门为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信息宣传处。

  5. 会展院校比赛的补贴资金,由参赛院校申报。申报单位应在比赛结束后30日内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报表、参赛通知、参赛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获奖证书、参赛现场照片、往返交通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等。受理部门为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信息宣传处。

  6. 境内外经贸对接活动、展览展示等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补助资金,由活动组织者申报。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家。申报单位申报的活动不得在本市重复申报同类财政资金。申报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资金申报表、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费用开支说明、相关影像视频资料等)、第三方绩效评估报告、申报单位支付第三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展位确认书或展位预定合同、出国人员名单及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等。受理部门为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对外联络处。

  (二)项目审核及拨付

  1. 经审核同意受理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费用开支说明、相关影像视频资料等)、项目信息统计表、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收表、第三方绩效评估报告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2. 补贴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成都市博览局向市政府申请,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博览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补贴资金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市博览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再由市财政局或市博览局拨付申报单位。

  3. 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拨付的项目,经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审核确认具体金额后,通知申报单位提供发票,办理相关拨付事宜。

  五、本细则由成都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2016年2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