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耳其对华橡胶轮胎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1月2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35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重型车辆、农用车及施工机械用新橡胶轮胎(土耳其语:ağır vasıta, zirai araç ve iş makineleri dış lastikleri (kauçuktan yeni dış lastikler))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4011.20.90、4011.70.00.00.00、4011.80.00.00.00和4011.90.00.00.0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4年8月20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橡胶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终裁并开始征收到岸价(CIF)60%~87%的反倾销税。2017年12月2日,土耳其原经济部发布第2017/33号公告,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到岸价的60%,该案涉及土耳其税号4011.20、4011.61.00.00.00、 4011.62.00.00.00、4011.63.00.00.00、4011.69.00.00.00、4011.92.00.00.00、4011.93.00.00.00、4011.94.00.00.00和4011.99.00.00.00项下的产品。2021年9月1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42号公告,对该案启动反规避调查。2022年10月2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32号公告,对该案作出反规避否定性终裁,不对经由马来西亚转口的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该案涉及土耳其税号4011.20.90、4011.70.00.00.00、4011.80.00.00.00和4011.90.00.00.00项下的产品。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2/11/20221123-3.htm
二、菲律宾终止进口水泥保障措施(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1月9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公告,对进口水泥(Cement)作出保障措施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决定终止对涉案产品的保障措施,不再延长。涉案产品的菲律宾税号为2523.2990(硅酸盐水泥)和 2523.9000(混合水泥)。
2018年9月10日,菲律宾对进口水泥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19年9月11日,菲律宾对进口水泥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对涉案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有效期3年,自2019年10月22日开始,至2022年10月22日终止。2022年10月5日,应菲律宾关税委员会提交的申请,菲律宾贸工部对进口水泥保障措施发起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案件的调查期为2019年至2021年。
(编译自:菲律宾贸工部官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三、美国对盒装铅笔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盒装铅笔(Cased Pencils)作出第五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53.65%的倾销率继续或再度发生。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609.10.10。
1994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盒装铅笔征收反倾销税。此后,美国对该案先后进行了四次日落复审并作出肯定性终裁,分别于2000年8月10日、2005年12月20日、2011年7月12日和2017年9月1日,四次延长反倾销税的有效期。2022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盒装铅笔启动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四、欧盟对涉华可锻铸铁螺纹管和接头发起反倾销部分期中复审调查(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进口商KWTools B.V. 于2022年8月22日提出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可锻铸铁螺纹管和接头(Threaded Tube or Pipe Cast Fittings of Malleable Cast Iron)进行反倾销部分期中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307 19 10(欧盟TARIC编码为7307 19 10 10和7307 19 10 20)。利益相关方应在本公告发布37天之内提交相关信息以及支持性证据。本次期中复审调查程序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
2012年2月16日,欧盟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可锻铸铁螺纹管和接头启动反倾销调查。2013年5月14日,欧盟对中国和泰国涉案产品开始正式征收反倾销税,同时终止对印尼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2018年5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泰国的可锻铸铁螺纹管和接头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7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可锻铸铁螺纹管和接头以及球墨铸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潘晓君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22_438_R_0007&from=EN
五、泰国延长对涉华镀锡钢板卷暂停征税期限(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1月11日,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称,鉴于国内行业、消费者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需求,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欧盟和韩国的镀锡钢板卷(泰语:เหล็กแผ่นชุบหรือเคลือบด้วยดีบุกทั้งชนิดเป็นม้วนและไม่เป็นม้วน,参考英语:Steel Shee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Tin in both Coils and Non Coils)暂停征税期限再延长6个月,委员会另行规定除外。公告自发布之起生效。涉案产品不包括涂漆、层压、压印的镀锡钢板卷。涉及泰国海关编码7210.12.90.021、7210.12.90.022、7210.12.90.023、7210.12.90.024、7210.12.90.025、7210.12.90.026、7210.12.90.029、7210.12.90.031、7210.12.90.032、7210.12.90.033、7210.12.90.034、7210.12.90.035、7210.12. 90.036、7210.12.90.039和7210.12.90.090。
2020年4月7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欧盟和韩国的镀锡钢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11月12日,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欧盟和韩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大陆为2.45%~17.46%(其中粤海中粤(中山)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GDH Zhongyue(Zhongshan) Tinplate Industry Co., Ltd.、GDH Zhongyue POSCO (Qinhuangdao) TinplateIndustrial Co., Ltd.、邯郸市金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不征税)、中国台湾地区为4.28%~20.45%;欧盟为5.82%;韩国为8.71%~22.67%(KG Dongbu Steel Co., Ltd.不征收反倾销税)。自该措施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委员会另行规定除外)暂停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欧盟和韩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22年5月13日,泰国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暂停征税期限延长至2022年11月12日。
(编译自:泰王国政府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www.ratchakitcha.soc.go.th/DATA/PDF/2565/E/266/T_0044.PDF
六、澳大利亚对涉华焊缝管作出双反豁免调查终裁(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1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4号公告,澳大利亚工业和科技部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中国大陆的焊缝管(Certain Hollow Structural Sections)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豁免调查终裁建议、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作出的反倾销豁免调查终裁建议,决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豁免产品窗帘杆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该措施自2021年9月29日起生效。本案措施不适用于韩国Kukje Steel Co Ltd和Hi-Steel Co Ltd.以及中国大陆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Huludao City Steel Pipe Industrial Co., Ltd)、青岛祥兴钢管有限公司(Qingdao Xiangxing Steel Pipe Co.)和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Dalian Steelforce Hi-Tech Co., Ltd.)。
豁免窗帘杆描述如下:
1.外径为25毫米、壁厚0.5毫米,双面粉末涂层(白色/象牙色/黑色)和电镀饰面(拉丝铬)。
2.外径为32毫米、壁厚0.7毫米的电镀饰面(拉丝铬)。
涉案产品的长度分别为2.0米和3.0米,且单独热/收缩包装并贴标,由含碳0.12%的A级热轧带材制成,采用辊轧成型工艺和纵向焊接技术。
2011年9月19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7月3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终裁。2015年5月11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韩国和马来西亚的焊缝管进行反规避调查。2016年3月18日,澳大利亚对该反规避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将中国大陆的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富仁德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瑞通钢铁有限公司、Roswell SA R Limited以及马来西亚Alpine Pipe manufacturing SDN BHD出口的合金焊缝管纳入征税范围。2016年10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6/113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9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22号公告,对进口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7月1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2021年11月18日,澳大利亚对进口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豁免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30.00.31、7306.30.00.32、7306.30.00.33、7306.30.00.34、7306.30.00.35、7306.30.00.36、7306.30.00.37、7306.61.00.21、7306.61.00.22、7306.61.00.25、7306.69.00.10、7306.61.00.90和7306.50.00.45。
(编译自: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七、欧盟对华玻璃纤维网格织物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1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Certain Open Mesh Fabrics of Glass Fibres)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019 63 00、ex 7019 64 00、ex 7019 65 00、ex 7019 66 00和ex 7019 69 90(欧盟TARIC编码为 7019 63 00 19、7019 64 00 19、7019 65 00 18、7019 66 00 18和 7019 69 90 19)。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调查期结束。本次调查的产品为网孔长度和宽度均大于1.8毫米,重量超过35克/平方米,但玻璃纤维圆盘除外。
2010年5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发起反倾销调查。2011年8月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欧盟先后三次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发起反规避调查,并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2013年1月10日、2013年12月20日作出肯定性终裁,将适用于中国大陆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扩展至马来西亚、泰国、中国台湾地区、印度以及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的税号为欧盟CN编码ex 7019 40 00(欧盟TARIC编码为7019400011、7019400021和7019400050)。2016年8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11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潘晓君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22_421_R_0006&from=EN
八、欧盟对涉华球扁钢发起反倾销调查(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1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Laminados Losal S.A.U.于2022年9月30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球扁钢(Bulb Flat)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宽度不超过204毫米的非合金球扁钢,涉及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ex 7216 50 91(TARIC编码为7216 50 91 1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22_431_R_0006&fro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