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基斯坦对华异型混凝土钢筋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0月17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48/2015/NTC/Rebars/SSR/2022号公告,应巴基斯坦企业Amreli Steels Limited、Agha Steel Industries Limited和Mughal Iron &Steels Industries Limited于2022年7月18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异型混凝土钢筋(Deformed Concrete Reinforcing Steel Bars)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涉案产品为直径小于等于40毫米,直线型、U型、线圈型,带有凹痕或压痕等其他变形的异型混凝土钢筋,涉及巴基斯坦税号7214.2010、7214.2090、7214.3010、7214.3090、7214.9910、7214.9990、7215.1010, 7215.1090、 7215.5010、7215.5090、7215.9010、7215.9090、7228.2090、7228.3090、7228.1000、7228.4000、7228.5000和7228.6000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普通圆钢筋。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预计终裁结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10日内进行应诉登记,30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45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证据材料。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联系方式:
National Tariff Commission, State Life Building No. 5, Blue Area, Islamabad
电话:+9251-9202839/9218961/9204118
传真:+9251-9221205
邮箱:khizar.ntc@gmail.com
2016年11月26日,应巴基斯坦生产商Amreli Steels Limited、Agha Steel Industries,Ltd.和Abbas Engineering Ltd.申请,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异型混凝土钢筋启动反倾销调查。2017年5月23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初裁。2017年10月23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以成本加运费价(C&F)对涉案产品征收19.15%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五年。
(编译自: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官网)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2/10/ADC-48-Notice-of-Initiation-Rebars-SSR-F.pdf
二、印度尼西亚对进口蒸发器作出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0月24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于10月21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进口蒸发器(Evaporators)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23年1月11日~2024年1月10日为12.5%,2024年1月11日~2025年1月10日为11%,2025年1月11日~2026年1月10日为9.5%。涉案产品包括滚焊技术蒸发器和翅片式蒸发器,用于冰箱、冷冻机等制冷设备,涉及印尼税号ex.8418.99.10项下的产品。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7日内分别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书面磋商申请,预计磋商将于2022年11月11日前进行。
印尼调查机关联系方式:
DIRECTORATE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NEGOTIATIONS, MINISTRY OF TRADE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Building 2, 9th floor, Jakarta 10110
电话:(62-21) 3840139
传真:(62-21) 3840139
电子邮箱:dit.multilateral.ppi@kemendag.go.id
网址:www.kppi.kemendag.go.id
2019年6月12日,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进口蒸发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19年10月17日,印尼对该案做出肯定性终裁。2020年1月6日,印尼财政部发布第1/PMK.010/2020号条例,决定自2020年1月11日起对进口蒸发器征收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措施如下: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为17%,2021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为15.5%,2022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为14%。2022年7月22日,应印尼生产商申请,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文 璐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https://docsonline.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8IDN22S1.pdf&Open=True
三、土耳其对华拉链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0月21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2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土耳其语:“Dişleri adi metallerden olanlar”,“kayarak işleyen fermuarlar”)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3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包括贱金属拉链和其他拉链,涉及土耳其税号9607.11和9607.19项下的产品。
2004年6月7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启动反倾销调查。2005年3月12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对涉案产品征收3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参见土耳其第2005/7号公告)。2010年10月30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涉案产品3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参见土耳其第2010/29号公告)。2016年11月2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第二次将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5年(参见土耳其第2016/43号公告)。2021年10月3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50号公告,对该案启动第三次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2/10/20221021-4.htm
四、美国对铁路货运车辆耦合器及其组件发起双反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0月19日,应美国行业组织Coalition of Freight Coupler Producers于2022年9月28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铁路货运车辆耦合器及其组件(Freight Rail Couplers and Parts Thereof)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进口自墨西哥的铁路货运车辆耦合器及其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607.30.1000项下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2年11月14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初裁。
据美方统计,2021年美国自中国涉案产品的进口额约为3519.8万美元、自墨西哥涉案产品的进口额约为2020.5万美元。
(编译自:美国商务部官网)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五、土耳其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0月1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28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土耳其语:cam elyafı takviye malzemeleri (boru ve tüplerin izolasyonuna mahsus kokiller ve mahfazalar hariç;taşlama ve kesici disklerde kullanılan delikli disk şeklindeki cam dokuma hariç))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以到岸价(CIF)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Chongqing Polycomp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为24.5%,中国其他企业为35.75%。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7019.11、7019.12、7019.13、7019.14、7019.15、7019.19、7019.90.00.10.00和7019.90.00.30.00项下的产品,不包括玻璃纤维绝缘套管和线圈,以及用于研磨和切割圆盘的穿孔圆盘状玻璃纤维织物。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10年1月22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反倾销调查。2010年12月31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征收20.20%~23.75%的反倾销税(参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1/1号公告)。2015年4月17日,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将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调整至24.50%~35.75%(参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5/5号公告)。2016年11月3日,土耳其第一次将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5年(参见第2016/48号公告)。2021年10月3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49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生产商申请,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涉及土耳其税号7019.11.00.00.00、7019.12.00.00.00、7019.19.10.00.00、7019.19.90.00.00、7019.31.00.00.00、7019.90.00.10.00和7019.90.00.30.00项下的产品。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2/10/20221018-8.htm
六、巴西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0月18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2年第48号公告称,应巴西柠檬酸及其衍生物工业协会[Associação Brasileira dos Produtores de Ácido Cítrico e Derivados(ABIACID)]代表国内企业于2022年6月17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葡萄牙语:ácido cítrico e determinados sais do ácido cítrico)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2918.14.00 和2918.15.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4月~2022年3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调查问卷将发送至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国内生厂商,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问卷起30天内通过SEI/ME电子信息系统(https://sei.economia.gov.br/sei/controlador_externo.php?acao=usuario_externo_logar&id_orgao_acesso_externo=0)提交答卷。
利益相关方可在调查启动之日起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有关案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电话:+55 61 2027-7770
电子邮件:acsmrev@economia.gov.br
2011年4月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1年第1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7月2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2年第52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与部分中国企业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835.32美元/吨~861.5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2016年11月2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6年第71号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10月1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7年第82号决议,对中国的柠檬酸和柠檬酸盐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延长征税期限及与部分中国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8日。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in.gov.br/web/dou/-/circular-n-48-de-17-de-outubro-de-2022-436720149
七、印度对华天然云母珠光工业颜料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Sudarshan Chemicals Industries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非化妆品级的天然云母珠光工业颜料(Natural Mica based Pearl Industrial Pigments excluding cosmetic grade)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以及提高生产商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jian Kuncai Materia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的现行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20611。本案的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dd12-dgtr@gov.in、dd16-dgtr@gov.in、adj14-dgtr@gov.in和adv14-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20年5月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Sudarshan Chemical Industries Limited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非化妆品级的天然云母珠光工业颜料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6月8日,印度商工部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21年8月2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47/2021-Customs(ADD)号通报,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非化妆品级的天然云母珠光工业颜料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214美元/公吨~5529美元/公吨,其中生产商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jian Kuncai Materia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为214美元/公吨,其他生产商为5529美元/公吨。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八、加拿大对华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发起双反再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10月1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Seamless Casing)发起双反再调查,审查是否更新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无缝钢制油气套管的加拿大海关编码为7304.29.00.12、7304.29.00.13、7304.29.00.14、7304.29.00.15、7304.29.00.16、7304.29.00.17、7304.29.00.19、7304.29.00.22、7304.29.00.23、7304.29.00.24、7304.29.00.25、7304.29.00.26、7304.29.00.27、7304.29.00.29。利益相关方应于2022年11月21日前提交本案调查问卷。
2007年8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08年2月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2012年6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发起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调查。2013年3月11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作出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2018年1月22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发起第二次双反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6月2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2018年11月28日,加拿大第二次延长中国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效期。
(编译自: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官网)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cbsa-asfc.gc.ca/sima-lmsi/ri-re/os2022/os2022-ni-e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