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对大型家用洗衣机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8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大型家用洗衣机(Large Residential Washer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在该项裁定中,5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
2016年1月5日,应美国惠而浦公司(Whirlpool Corporation)于2015年12月16日提起的申请,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大型家用洗衣机发起反倾销调查。2016年12月9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大型家用洗衣机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22年1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大型家用洗衣机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5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大型家用洗衣机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2/er0803ll1968.htm
二、美国对盒装铅笔启动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盒装铅笔(Cased Pencils)启动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2年10月14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1994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盒装铅笔征收反倾销税。此后,美国对该案先后进行了四次日落复审并作出肯定性终裁,分别于2000年8月10日、2005年12月20日、2011年7月12日和2017年9月1日,四次延长反倾销税的有效期。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08/01/2022-16430/initiation-of-five-year-sunset-reviews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08/01/2022-16363/cased-pencils-from-china-institution-of-a-five-year-review
三、澳大利亚对华铝型材发起双反期中复审调查(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8月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1号公告称,应国内企业Capra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Aluminium Extrusions)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604.10.00.06、7604.21.00.07、7604.21.00.08、7604.29.00.09、7604.29.00.10、7608.10.00.09、7608.20.00.10、7610.10.00.12和7610.90.00.13。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2年11月28日向澳大利亚工业、能源和减排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涉案企业不包括广东江晟铝业有限公司(Guangdong Jiangsheng Aluminium Co Ltd)和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Guangdong(Zhongya Aluminium Company Ltd)。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2年9月14日前通过邮箱investigations@adcommission.gov.au提交相关材料,调查机关其他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The Director, Investigations 3,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
传真:+61 3 8539 2499
2009年6月24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0年10月28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2.7%~25.7%、补贴幅度为3.8%~18.4%。澳大利亚先后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2020年2月13日两次发起对中国铝型材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并于2015年10月20日和2020年10月16日作出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
(编译自: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https://www.industry.gov.au/sites/default/files/adc/public-record/609_-_001_-_notice_-_adn_2022-081_-_initiation_0f_review_609.pdf
四、加拿大对涉华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8月3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日本的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Welded Large Diameter Carbon and Alloy Steel Line Pipe)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涉案产品对加拿大的倾销和政府补贴将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其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在 NQ-2016-001 的调查中作出的终裁结果继续有效。2021年2月4日之前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305.11.00.22、7305.11.00.23、7305.11.00.24、7305.11.00.25、7305.12.00.21、7305.12.00.22、7305.12.00.23、7305.12.00.24、7305.19.00.22、7305.19.00.23、7305.19.00.24和7305.19.00.25。自2021年2月4日起,根据修订后的关税表,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305.11.00.41、7305.11.00.42、7305.11.00.43、7305.11.00.44、7305.11.00.49、7305.12.00.41、7305.12.00.42、7305.12.00.43、7305.12.00.44、7305.12.00.49、7305.19.00.22、7305.19.00.23、7305.19.00.24和7305.19.00.25。
2016年3月24日,加拿大对进口自或原产于中国和日本的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进行反倾销调查,对进口自或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2016年9月2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日本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或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2021年9月27日和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和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分别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日本的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的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2月2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日本的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对进口自中国的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
(编译自: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官网)
(潘晓君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decisions.citt-tcce.gc.ca/citt-tcce/a/en/item/520966/index.do?q=welded+large+diameter
五、印度继续对涉华耐热玻璃器具征收反倾销税(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8月3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24/2022-Customs(ADD)号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5月6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Opal Glassware)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中国和阿联酋的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方式分别计征30.64%和4.38%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该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3项下的产品。
2010年8月2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启动反倾销调查。2011年11月23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103/2011-Customs号,决定对中国和阿联酋涉案产品分别征收41.61%~110.17%和36.73%的反倾销税。2016年7月8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8月9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37/2017-Customs (ADD)号,决定继续对中国和阿联酋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以到岸价(CIF)方式分别计征30.64%和4.38%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8月8日。2021年9月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5月6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编译自:印度中央间接税和关税委员会官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cbic.gov.in/resources//htdocs-cbec/customs/cs-act/notifications/notfns-2022/cs-add2022/csadd24-2022.pdf
六、阿根廷对华手锯用高速钢锯条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8月4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第661号公告,应阿根廷企业SIN PAR S.A.申请,对原产自中国的手锯用高速钢锯条 (西语:hojas de sierra manuales rectas de acero rápido)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8202.91.00和8202.99.0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利益相关方可下载调查问卷参与调查,网址:www.argentina.gob.ar/cnce/cuestionarios。
2010年3月9日,阿根廷前工业、商业及中小企业秘书处发布2010年3月2日作出的第36号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手锯用高速钢锯条启动反倾销调查,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2011年11月24日,阿根廷前工业部发布2011年9月8日第377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对涉案产品征收0.46美元/个反倾销税,措施自2011年9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16年9月7日,应阿根廷企业SIN PAR S.A.申请,阿根廷前生产部发布第429号公告,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9月6日,阿根廷前生产部发布第398号公告,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0.46美元/个反倾销税不变,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编译自:阿根廷官方公报)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ervicios.infoleg.gob.ar/infolegInternet/anexos/365000-369999/369190/norma.htm
七、加拿大对华石油管材短节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7月22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石油管材短节(Oil Country Tubular Goods Pup Joints)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涉案产品对加拿大的倾销和政府补贴将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预计将于2022年12月29日前对本案作出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涉案产品为外横截面直径为60.3毫米~114.3毫米、长度为61厘米~366厘米的石油管材短节,海关编码为7304.29.00.42、7304.29.00.43、7304.29.00.44、7304.29.00.45、7304.29.00.46、7304.29.00.47、7304.29.00.49、7304.29.00.52、7304.29.00.53、7304.29.00.54、7304.29.00.55、7304.29.00.56、7304.29.00.57、7304.29.00.59、7304.29.00.62、7304.29.00.63、7304.29.00.64、7304.29.00.65、7304.29.00.66、7304.29.00.67、7304.29.00.69、7304.29.00.72、7304.29.00.73、7304.29.00.74、7304.29.00.75、7304.29.00.76、7304.29.00.77和7304.29.00.79。
2011年9月12日,应加拿大Alberta Oil Tool(Dover Corporation (Canada) Limited的分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提交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石油管材短节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2年3月12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石油管材短节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2012年4月10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该案作出双反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2016年8月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石油管材短节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16年11月3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石油管材短节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7年4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第一次延长涉案产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有效期。2022年2月24日和25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和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分别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石油管材短节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官网)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cbsa-asfc.gc.ca/sima-lmsi/er-rre/pj2022/pj2022-nd-eng.html
八、印度对华聚酯高强力纱发起反规避调查(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7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Reliance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酯高弹力纱(High Tenacity Polyester Yarn)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经过改变描述、名称或成分来规避反倾销税。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402.2090项下的产品。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12-dgtr@gov.in、dd13-dgtr@gov.in、adg13-dgtr@gov.in、adv12-dgtr@gov.in、dgtr-india@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17年6月15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酯高弹力纱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7月9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3 5/2018-Customs (ADD) 号,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528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5年,至2023年7月8日。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Initiation_English_27-7-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