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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相关解读
发布者:成都市博览局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量:4463次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2号)精神,结合新《预算法》,根据《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成财外〔2017〕74号)相关规定,对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对象、内容及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规范项目采集、申报、审核及拨付全流程,以产业为导向,突出重点,增添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2号)、《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成府函〔2017〕170号)及《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成财外〔2017〕74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规定了“支持对象和内容;资金补贴标准;项目采集、申报、审核及拨付”等内容。《实施细则》明确了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奖励、购买服务三种支持方式。

  四、有效期限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17年2月10日印发的《2017年度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成博〔2017〕14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成都市博览局

  解读人:成都市博览局财务处

  联系电话:61887826